證券代碼:002205 證券簡稱:國統(tǒng)股份 編號:2022-053
新疆國統(tǒng)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1.合同履行過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計的因素,存在合同無法全部履行或延緩履行的風險;原材料價格上漲、人工成本等其他運營成本的上升將影響該合同收益;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能及時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風險。
2. 合同的履行預計對2022年度及2023年度經(jīng)營業(yè)績產(chǎn)生積極的影響。
新疆國統(tǒng)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于2022年10月10日在巨潮資訊網(wǎng)刊登了公告(公告編號:2022—048),披露了公司為金海云南曲靖等項目預制塔筒施工工程云南曲靖標段及天津武清標段的中標單位。
近日,公司收到與江蘇金海風電塔筒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混凝土塔筒采購合同,具體情況如下:
一、合同簽署概況
(一)金海云南竹子山風電場項目混凝土塔筒采購合同
1.合同雙方
甲方:江蘇金海風電塔筒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國統(tǒng)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工程名稱:金海云南竹子山風電場項目
3.工程地點:云南省陸良縣
4.工程規(guī)模:38臺套混凝土塔架
5.合同金額(含稅,暫定):人民幣柒仟陸佰壹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貳角陸分(76,161,245.26元)
6.合同工期:暫定180天。預制完成時間:確保2023年4月1日前全部交貨,支付預付款前提供,乙方提供符合交貨要求的蓋章版進度計劃。因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影響可適當延后。
7.合同簽訂時間:2022年10月10日
(二)天津武清風電場項目混凝土塔筒采購合同
1.合同雙方
甲方:江蘇金海風電塔筒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新疆國統(tǒng)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2.工程名稱:天津武清風電場項目混凝土塔筒采購
3.工程地點:天津市
4.工程規(guī)模:23臺套混凝土塔架
5.合同金額(含稅,暫定):人民幣伍仟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叁角肆分(50,007,461.34元)
6.交貨時間:2022年11月15日前開始供貨,2022年11月30日前第一批次4套塔筒及配套設備交貨完畢,2023年3月20日前全部預制完成。
7.合同簽訂時間:2022年10月30日
二、交易對方情況介紹
(一)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江蘇金海風電塔筒科技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900MA1WT9RF57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住所:江蘇省阜寧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協(xié)鑫大道23號
注冊資本:1685.000000萬美元
法定代表人:楊州
成立日期:2018年07月01日
經(jīng)營范圍:風電塔筒研發(fā)、設計、制造、銷售;風力發(fā)電設備、太陽能發(fā)電設備及附件設計、制造、銷售、安裝和維護、檢測、檢修服務;鋼結構工程專業(yè)承包;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電力工程專業(yè)承包。(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 許可項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各類工程建設活動;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具體經(jīng)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一般項目: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建筑工程用機械銷售(除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自主開展經(jīng)營活動)
(二)2019 -2021年度,公司于2021年度與該業(yè)主方發(fā)生類似業(yè)務,合同金額為22,026,539.59元(含稅),占公司最近一期經(jīng)審計的營業(yè)收入的1.91%,占公司最近一期經(jīng)審計的同類業(yè)務的營業(yè)收入的100%。
(三)公司與該工程業(yè)主方不存在任何關聯(lián)關系。
(四)經(jīng)查詢,江蘇金海風電塔筒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執(zhí)行人。該公司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履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金海云南竹子山風電場項目混凝土塔筒采購合同
1.合同金額(含稅,暫定):人民幣柒仟陸佰壹拾陸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貳角陸分(76,161,245.26元)
2.合同工期:暫定180天。預制完成時間:確保2023年4月1日前全部交貨,支付預付款前提供,乙方提供符合交貨要求的蓋章版進度計劃。因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影響可適當延后。
3.合同生效條件: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4.付款方式:按照預付款、投料款、進度款、質量保證金等階段分期支付。
(1)預付款:合同總價的10%;投料款:合同總價的10%;
(2)進度款:支付至工程結算價款的 95%;
(3)質保期:2年;質保金5%。
5.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甲乙雙方可另行商定。
(2)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后10天內償付,否則按當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4) 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二)天津武清風電場項目混凝土塔筒采購合同
1.合同金額(含稅,暫定):人民幣伍仟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叁角肆分(50,007,461.34元)
2.合同工期:2022年11月15日前開始供貨,2022年11月30日前第一批次4套塔筒及配套設備交貨完畢,2023年3月20日前全部預制完成。
3.合同生效條件: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4.付款方式:按照預付款、投料款、進度款、質量保證金等階段分期支付。
(1)預付款:合同總價的10%;投料款:合同總價的10%;
(2)進度款:支付至工程結算價款的 95%;
(3)質保期:2年;質保金5%。
5.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即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甲乙雙方可另行商定。
(2)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付給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違約金、賠償金應在雙方明確違約責任后10天內償付,否則按當期銀行貸款利率給付利息。乙方應給付甲方的違約金、賠償金,可由甲方從合同價款中扣收。
(3)除非合同解除或終止,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仍應繼續(xù)履行合同。
(4)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經(jīng)濟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四、合同履行對公司的影響
(一)公司在人力、技術、產(chǎn)能等方面均能滿足項目需求具備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上述兩個合同總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jīng)審計的營業(yè)收入的10.96%。本項目的履行預計對公司2022-2023年度經(jīng)營業(yè)績產(chǎn)生積極的影響;
(三)合同履行不影響公司業(yè)務獨立性,公司主要業(yè)務不存在因履行該工程合同而對業(yè)主方形成依賴。
五、風險提示
(一)合同履行過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預計的因素,存在合同無法全部履行或延緩履行的風險;
(二)原材料價格上漲、人工成本等其他運營成本的上升將影響該合同收益;
(三)合同采取分期多次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時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風險。
六、備查文件
(一)《金海云南竹子山風電場項目混凝土塔筒采購合同》;
(二)《天津武清風電場項目混凝土塔筒采購合同》。
特此公告
新疆國統(tǒng)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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